一、贯彻执国家、省市区关于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修编、修订)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统一管理辖区内土地资源,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止乱占滥用耕地。
四、负责辖区内土地资产管理,协助办理征收征用土地和资料上报工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资产处置,协助办理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
五、统一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依法对探矿、采矿实施协管。协助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六、负责办理辖区内征地事务,落实征地安置补偿费,实施批后管理,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和征收土地的听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七、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行为,协助做好严重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保护好耕地,保护土地资源。
八、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籍调查和勘测工作,负责调查、勘测成果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九、协助做好本区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访、举报、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调解、处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