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原件在我单位存档印章);
3、若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1:2000地形图(2份);
6、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加盖了“权属已审核”的宗地图2份,地籍图1份;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8、《土地登记申请书》;
9、《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土地登记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收件处理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审查内容
1、权源资料完整合法;
2、征用地批文齐备;
3、取得土地价款及契税缴纳情况;
4、地籍调查情况;
5、申请表格填写完整;
6、有无抵押查封情况。
六、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不含公示期30天)
七、收费依据
按照《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收取登记费。
八、办理结果
《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送达
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证书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2、咨询电话:61007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