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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打印  

一、服务内容 

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九、十、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3、《土地登记办法》(200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62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原件在我单位存档印章); 

3、若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12000地形图(2份);  

6、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加盖了“权属已审核”的宗地图2份,地籍图1份;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8、《土地登记申请书》; 

9、《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土地登记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收件处理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审查内容 

1、权源资料完整合法; 

2、征用地批文齐备; 

3、取得土地价款及契税缴纳情况; 

4、地籍调查情况; 

5、申请表格填写完整; 

6、有无抵押查封情况。 

六、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不含公示期30天) 

七、收费依据 

按照《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收取登记费。 

八、办理结果 

《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送达 

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证书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2、咨询电话:610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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