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增强申报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改善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特指区国土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在服务对象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区国土规划局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使用《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凭证,一份存窗口供接受检查,一份归入审批案卷存档。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分三个层次实施:
(一)总体性告知。在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事项的审批流程、受理要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需缴纳的费用等,便于申请人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并联审批告知。在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可同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土地登记发证,并告知所需提交文件材料的要求等事项。
(三)单项审批事项告知。按照《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每个单项审批事项在受理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名称、受理条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要求、审批流程等。一次性告知书放置窗口,供申请人咨询索取,并将各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的受理时限在窗口和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书》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承办部门名称,申请人和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四)申请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时限、受理条件及审批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六)一次性告知书的出具时间。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应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本部门职责,熟练掌握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运作;
(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全面、准确、及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咨询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
2、自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之日起,单个审批事项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3、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在2日内由主办部门协调相关协办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各自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每个审批事项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的具体时限应在窗口和网上公示。
(二)受理
1、申报材料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2、申报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更正后经确认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的,予以受理。
3、申报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而又不能当场更正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的,当场出具注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不能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的,应当场收取申报材料,出具收件凭据,并在5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出具《补正告知书》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受理。
每个审批事项出具《补正告知书》的具体时限应在窗口和网站上公示。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必须当场出具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审批科室及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规定的,按照市治庸问责办《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书》一律使用市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发的文书格式。
第九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